本台记者张铭、通讯员曹景俊报道:《淄博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5月1号起正式颁布施行。办法规定,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由淄博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于次月将经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后的密封档案及有关材料,按照本企业的隶属关系,送达有管辖权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本人应将其密封档案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相应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