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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为企业退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调整待遇工作全面展开


本台记者 张铭 2008-1-9 15:09:00

本台记者张铭、通讯员孟繁润、武纪荣报道:
1月9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会议,部署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工作。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号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的待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保证春节前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为固定部分,我市每人每月增加54.6元。第二部分按2007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6%计算增加。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8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6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6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高后不超过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5元和60元。其中,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15元和15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2007年12月31号前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增加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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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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