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市新闻 > 正文  

物价变动5%以上,需向物价部门报告


本台记者 刘江帆 2008-1-11 10:31:00

本台记者江帆报道: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从今年元月一号起,重要商品物价变动需要向物价主管部门报告,年关临近,市物价局发出了《关于保持主副食品价格基本稳定的政策提醒函》。

     据了解,从今年11号起,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十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到8%以上的,应当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提醒函要求,全市商品经营者,在制定供应和销售价格时,要以成本为基础,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借机哄抬物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要自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不得故意散布涨价信息,诱骗对方交易;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斤少两,以变相提价。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实行提价备案制度。

近期,物价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物价变动5%以上,需向物价部门报告 - 淄博广播网 http://www.zbradio.com
【刘江帆 编辑】
 【评论】【 】【关闭
相关链接

  • 12月15号,淄博市物价局局长石广博走进《政风行风热线》 [2007-12-19]
  • 全市“价格服务进万家”电视电话会议 [2007-11-16]
  • 上半年物价小幅上涨,经济民生受温和影响 [2007-7-22]
  • 淄博市调整服务业用水和燃气价格政策 [2007-5-17]
  • 五一节前物价大检查 [2007-4-29]
  • 春节洗车涨价 物价部门称未明码标价就属违规 [2007-2-16]
  • 2006年我市物价平稳,百姓实惠增多 [2007-1-29]
  • 家政价格不统一 物价部门无能为力 [2007-1-25]
  • 1月14号,淄博市物价局副局长单连荣、路荣伟走进《政风行风热线》 [2007-1-14]
  • 我市物价出现暂时性波动 [2006-12-3]

  • 热 点 专 题

    各 项 服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