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变动5%以上,需向物价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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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台记者 刘江帆 2008-1-11 10: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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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记者江帆报道: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从今年元月一号起,重要商品物价变动需要向物价主管部门报告,年关临近,市物价局发出了《关于保持主副食品价格基本稳定的政策提醒函》。 据了解,从今年1月1号起,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十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到8%以上的,应当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提醒函要求,全市商品经营者,在制定供应和销售价格时,要以成本为基础,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借机哄抬物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要自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不得故意散布涨价信息,诱骗对方交易;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斤少两,以变相提价。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实行提价备案制度。 近期,物价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