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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本台记者 邵伟 2008-3-17 16:40:00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41日起施行

 

记者邵伟、通讯员胡蕴明自公安消防部门了解到,《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01号令发布,自200841号起施行。

办法全面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消防职责,明确了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为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按照《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办法》进一步明晰了有关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办法》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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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谦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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