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清明节消防安全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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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台记者 邵伟 2008-3-29 11: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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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清明节消防安全的通告 本台记者邵伟、通讯员胡蕴明报道: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于3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清明节消防安全的通告。 公民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公民在清明节祭扫活动中,严禁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火区吸烟、动用明火,严禁在林区及周边放火烧荒;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城市园林、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和林区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并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完整好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城市园林、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和林区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员工全部达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会整改常见火灾隐患”的要求;公民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将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