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记者郭强、通讯员吴海生 报道:
2008年5月15号上午,桓台县唐山镇张某在农业银行交上了300元罚款后,发誓:“从此开始戒酒!”。
原来,2008年5月14日夜,张某和朋友在一起吃饭,朋友聚会高兴,平时酒量不大的张某,多喝了几瓶啤酒。醉酒后,张某在回某公司宿舍的路上,遇上了公司保卫科的保卫人员。出于安全考虑,保卫人员周某上前询问醉酒的张某,张某大为不满,认为找他茬,当即和周某争吵起来,在他人劝说下,双方离去。回到宿舍的张某,却又酒兴大发,认为周某“冒犯”了自己,遂到保卫科耍起酒风,对保卫人员言语侮辱、动手动脚。唐山派出所值班民警于昌友、周林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无法自控的张某带回所内约束至醒酒。
民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