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记者张铭、通讯员张文君、房亮报道: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今天(2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公布了2008年度15家市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这15家机构分别是: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骨伤专科)、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山东侨联医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医院、博山区医院、临淄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桓台县人民医院、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潍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9医院(骨伤专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市直管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可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诊。伤情危重必须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到非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