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频道领导 新闻采访部 新闻编播部 综艺节目部 广告部 本网动态 频道简介 广告推介 节目时间
当前位置:首页>> 本市新闻—第24520篇文章>>正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2008-9-2 14:45:00 本台记者 王守鹏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本台记者守鹏报道:

    记者从市质检所了解到,从9月份开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标识内容方面,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成分、产品的净含量;形式方面,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关键词:质监】【王守鹏 编辑】
 相关新闻
  • 博山“烟农”用上放心秤 [2008-8-29]
  • 博山查处一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生产的耐火材料案 [2008-8-28]
  • 一张检测证书 通行世界各地 [2008-8-22]
  • 国家陶瓷与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顺利通过现场验收 [2008-8-21]
  • 桓台县质监局查处无证输送机生产企业 [2008-8-19]
  • 产品有了“电子身份证” 产品真伪一查便知 [2008-8-15]
  • 桓台县质监局开展学校用特种设备大检查 [2008-8-13]
  • 14大类食品全部“持证”上市 [2008-8-12]
  • 加油机“查体”合格 [2008-8-11]
  • 淄博质监局开展加油机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2008-8-5]
  •  淄博新闻广播版权与免责声明   虚假新闻举报电话:0533—6212043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淄博新闻广播或淄博广播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淄博新闻广播或淄博广播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淄博新闻广播或淄博广播网”,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淄博广播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 电话:0533--6212351

    top
    blank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 2007-2010 www.zbradio.com/1143 版权所有:淄博广播网
    淄博新闻广播网由淄博人民广播电台和淄博时空联办 设计制作:张铭 Email:zbzhangming@163.com
    地址:山东淄博张店华光路广电大厦17F 邮编:255008
    鲁ICP备05045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