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本台记者守鹏报道:
记者从市质检所了解到,从9月份开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标识内容方面,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成分、产品的净含量;形式方面,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